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律令格式-受領遲延

30 Apr, 2011

民法第234條規定:

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

 

說明:

未能如期完成先期工程,致延後交與承包商裝建,應可認為債權人受領遲延

 

而中油公司未能如期完成先期工程,致延後交與承包商裝建,又符合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應可認為債權人受領遲延;該公司自應依同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賠償承包商「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三)惟本件中油公司未能如期完成先期工程,致造成損害,如係因後勁居民不法之阻撓所致,該公司自可依民法侵權行為有關規定向抗爭居民請求損害賠償。

(法務部81年06月18日法律決字第09008號)

 

債權人負受領遲延責任之要件

 

因兵災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之延誤。」十九:「丁其他各種保險」中所定「其他各項保險由乙方視需要自行辦理,如發生事故,其損失概由乙方負責」,以及二十三:「1.如甲方因特殊情形需終止工作時,得通知乙方應即停止並終止契約,乙方應即照辦。…乙方不得提出額外要求」等約定內容觀之,尚難解釋為台○公司於本件情形應依契約書之約定給付三○公司復工費與待工費。三、關於本件有無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問題乙節:按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法律行為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法院應依職權公平裁量,為增、減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效果之判決。」來函所附經濟部七十八年十二月十九日經(78)國營字第○六四六三○號函內敘台○公司法律顧問研提意見,略稱本件情形有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等語,關於此點,一方面涉及事實認定問題,另一方面亦涉及上開民事訴訟法適用範圍之解釋問題,本件就應否有其適用,容有不同見解。四、至於本件台○公司應否負債權人受領遲延責任乙節:按依民法規定,債權人受領遲延之成立,桓以「債務人(指三○公司)已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或「債權人(指台○公司)預示拒絕受領之意思,或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債務人以準備給付之情事通知債權人」,而「債權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為要件(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五條)。本件情形如無法證明確有上開要件之事實,台○公司即無受領遲延責任之可言。

(法務部79年03月22日法律字第3554號)

 

國家為獎勵檢舉漏稅

 

查行政法院六十年判字第七十七號判例釋示:「查國家為獎勵檢舉漏稅,所頒訂之檢舉人分配獎金法令,固係基於公權之作用,但根據檢舉查獲漏稅之後,檢舉人自行政官署所為發給獎金之請求,則係本於私法上之權利義務關係,如有爭執,應由普通司法機關受理審判,不屬行政訴訟之範圍。」本件依來函所敘情節,該核發獎金行政機關,如以廣告聲明對舉發人完成一定行為給與報酬者,其與該舉發人間權利義務之法律關係,自應適用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與第一百六十五條懸賞廣告之規定;反之,如未以懸賞廣告方式給付舉發獎金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宜適用民法有關契約之規定。因此,有關接獲密報而查獲走私案件,舉發獎金核下後,舉發人已無法連繫其出面具領,如具備民法第九十七條之要件者,自可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二依前揭意旨,公共送達生效後,舉發人未依催告日期出面具領時,即應負受領遲延責任,該核發獎金之行政機關得依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之規定向當地地方法院提存所提存,該筆舉發獎金,自提存後十年間仍不具領時,依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該筆舉發獎金歸屬國庫。

(法務部80年04月26日法律字第06059號)

 

瀏覽次數:53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