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律令格式-拋棄占有

21 May, 2011

民法第241條規定:

有交付不動產義務之債務人,於債權人遲延後,得拋棄其占有。

前項拋棄,應預先通知債權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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