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律令格式-解除權之消滅(受領物不能返還或種類變更)

28 Dec, 2011

民法第262條規定:

有解除權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給付物有毀損、滅失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解除權消滅;因加工或改造,將所受領之給付物變其種類者亦同。

 

說明:

 

瀏覽次數:33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