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律令格式-不安抗辯權

02 Jan, 2012

民法第265條規定:

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說明:

 

瀏覽次數:27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