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律令格式-危險負擔(債務人負擔主義)

03 Jan, 2012

民法第266條規定: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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