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律令格式-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給付不能

04 Jan, 2012

民法第267條規定:

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

但其因免給付義務所得之利益或應得之利益,均應由其所得請求之對待給付中扣除之。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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