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律令格式-對於受讓人抗辯之援用與抵銷之主張

05 Feb, 2012

民法第299條規定: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讓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

 

說明:

以單方行政行為向廠商追繳已發還之押標金,依目前司法實務見解,係行政處分性質,乃屬機關對於投標廠商行使公法上請求權

 

按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以單方行政行為向廠商追繳已發還之押標金,依目前司法實務見解,係行政處分之性質,乃屬機關對於投標廠商行使公法上請求權(最高行政法院102年11月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本部103年9月17日法律字第10303510490號函參照)。次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得否移轉由他人繼受,首先應視相關法規規定內容而定;若無規定,則應視該權利義務是否具有高度屬人性(即一身專屬性)而定。具高度屬人性者,該權利義務完全歸屬於特定人,自不具備可繼受性;反之,不具高度屬人性者,具備可繼受性(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2016年8月,第134頁參照)。本件疑義,貴府來函所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5年5月20日工程企字第10500130260號函說明二略以:「…追繳押標金為公法上權利義務關係,除另有約定外,一般不含於履約階段移轉契約權利義務範圍之內。來函所述情形,應向原得標廠商追繳押標金」,故本件負有繳還押標金義務者為原得標廠商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大○公司),合先敘明。三、次按民法第334條第1項規定:「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至債之性質得否抵銷,應視債之本旨,如互相抵銷違反債之本旨者,或不符合給付之目的時,即屬於在性質上不能抵銷。至於公法上債權與私法上債權得否抵銷,參酌德國通說,係認「在公法上,其債權債務之性質原則上並非不可抵銷,因此法律雖未特別明文規定亦可援引民法上之抵銷制度,其抵銷不論為人民或行政機關所為,亦不問其抵銷係以私法上債權對於公法上債權或公法上債權對於私法上債權為抵銷,似為法之所許」。是公法上債權與私法上債權,在符合民法抵銷之要件時,應可互相抵銷(本部104年8月12日法律字第10403508480號函參照)。四、另按民法第299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讓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於本案,大○公司對於貴府有尚未領取之工程估驗保留款及所繳存之履約保證金之私法債權,該私法債權業於100年間讓與偉○營造有限公司(簡稱偉○公司),依民法第299條第2項之規定,貴府(上開私法債權之債務人)於受債權讓與之通知時,須同時對於讓與人大○公司有追繳押標金之公法債權,方得與受讓人偉○公司對於貴府之私法債權主張抵銷。依來函所述,貴府係因103年5月間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之通知方知不應發還押標金情事,其後始具函限期大○公司繳還押標金,故貴府受大○公司私法債權讓與通知時,若屬尚未取得對大○公司追繳押標金之公法債權之狀態,則無對受讓人偉○公司主張抵銷之餘地(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1190號判例要旨參照)。準此,貴府於受大○公司通知債權讓與時,追繳押標金債權是否屬已取得之狀態,事涉事實認定,請參考上開說明,依相關事實本於職權審認,如仍有疑義,得提起訴訟並以司法確定判決認定為準。

(法務部105年12月19日法律字第10503515070號)

 

同一信託之受益人有數人時,分別依信託行為所定比例或期間,享受其信託利益

 

按「受益人因信託之成立而享有信託利益。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從其所定。(第1項)受益人得拋棄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第2項)」、「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至第二百九十九條之規定,於受益權之讓與,準用之。」分別為信託法第17條及第20條所明定。準此,受益人乃因信託行為而享有信託利益之人,受益人無須為任何意思表示,即得於信託成立時當然享受信託利益,且此一權利,兼具對受託人給付請求權之債權性質,而為財產權之一種,原則上應許其融通(信託法第17條及第20條立法理由、96年度台上字第844號判決參照)。從而,同一信託之受益人有數人時,分別依信託行為所定比例或期間,享受其信託利益;信託行為中未訂定比例或期間者,依民法第831條規定,準用民法第817條第2項規定,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故信託行為未訂比例或期間之數受益人,則按人數平均享受其信託利益。本件受託人與他人1人為共同受益人,惟信託契約書未約定各共同受益人之受益比例,依上開說明,為利行使信託利益給付請求權、受益權拋棄或讓與等權利,受益人間應按人數平均享受其信託利益。

(法務部100年01月31日法律字第09990391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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