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三百零二條律令格式-債務人或承擔人之定期催告

08 Feb, 2012

民法第302條規定:

前條債務人或承擔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該期限內確答是否承認,如逾期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債權人拒絕承認時,債務人或承擔人得撤銷其承擔之契約。

 

說明:

 

瀏覽次數:30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