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三百零五條律令格式-併存的債務承擔(概括承受)

11 Feb, 2012

民法第305條規定:

就他人之財產或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因對於債權人為承受之通知或公告,而生承擔債務之效力。

前項情形,債務人關於到期之債權,自通知或公告時起,未到期之債權,自到期時起,二年以內,與承擔人連帶負其責任。

 

說明: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所稱個人資料限於現生存之自然人

 

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本法)第2條第1款規定,本法所稱個人資料,係指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現生存之自然人之資料,且該資料之歸屬者,若非屬現生存之自然人(如公司法人、團體等),則無本法之適用(法務部103年2月19日法律字第10303502080號書函參照)。是以,貴協會來函說明四所稱「客戶及捐助人名冊之名稱與聯絡資料」須限於現生存之自然人,始有本法之適用。另本法所稱非公務機關,依屬地原則,不論我國人或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內有違反本法之行為,應適用本法規定;是以,若外國法人或團體至我國領域內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自應有本法之適用(法務部102年6月6日法律字第10100088140號函參照)。至於外國法人是否經我國認許其成立,並不影響本法規定之適用(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5條規定參照)。…美國F0000與臺灣H00成立契約關係之性質為何,涉及事實認定,尚有未明,以下分述兩種法律關係適用情形:(一)美國F0000屬非公務機關,與上開所稱客戶及捐助人間成立法律關係,臺灣H00係受美國F0000委託,依本法第4條規定,於我國境內蒐集、處理及利用客戶及捐助人等之個人資料,視為委託機關(即美國F0000)之行為。當契約雙方終止時,受託機關自應將相關個人資料交還委託機關,而委託機關(美國F0000)在臺成立分會(臺灣F0000○○協會),屬同一法人格,本得於原合法蒐集之特定目的範圍內繼續利用該個人資料,無須再取得資料當事人之書面同意(本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第20條第1項本文規定參照)。(二)若臺灣H00與上開所稱客戶及捐助人等成立法律關係,美國F0000僅授權臺灣H00於相關商品或服務範圍內使用其商標與商名,臺灣H00係獨立取得上開所稱客戶及捐助人等之資料及建立資料庫,於商標授權契約終止時,如臺灣H00部分營業轉讓至美國F0000而涉及債權、債務之移轉,美國F0000依法承受法律關係後(例如:民法第305條規定),得於原蒐集目的必要範圍內繼續利用該資料庫;若無營業之移轉,則美國F0000與臺灣H00原客戶及捐助人間並無契約關係,臺灣H00所提供之資料庫行為,則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須符合本法第20條第1項但書各款事由之一(例如:當事人書面同意),始得為之。

(法務部104年08月26日法律字第10403509750號)

 

台灣光復後的債務處理

 

按台灣光復之後,國民政府財政部於三十四年十月間,以財錢乙字訂頒「台灣省當地銀行鈔票及金融機關處理辦理」。依該辦法第三條之規定:「台灣省內人民持有當地銀行鈔票應於政府規定期限內,向指定之銀行或機關請求收換,逾期未持請收換者,一律作廢。收換辦法另訂之。政府因收換所受之損失,向日本清算賠償。」如台灣省內人民當時未依該項命令請求收換之當地銀行鈔票之對日債權,或其他民間對日債權,欲向日本請求,因牽涉及該國主權,應依其國內法之規定請求,或透過外交途徑磋商,請求日本政府特別立法解決(參照中日斷交前簽定之中日和平條約第三條)。又台灣光復時,不論國家或私人如就日本團體或個人之財產或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或負債,或進行營業合併,相互承受其資產負債者,民間對日債權,自仍得依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零六條之規定向概括承受人或合併之新營業人求償。惟請求權仍有消滅時效之適用。三又日昭和二十六年十二月三日法律第二百八十九號「舊外貨債處理法借換濟外貨債證券一部有效化等關法律」與其相關之施行命令(昭和二十七年三月卅一日政令第七十八號),似與本件民間對日索還債權事項有關,併請參考。

(法務部78年04月04日(78)法律字第5932號)

 

法律上的休息日及其對契約期限的影響

 

金融業例行結息日,向不對外營業,即係本案所謂之其他休息日相當全文內容:查民法第一二二條規定:「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本件期間之末日即五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適為星期日,而其次日即二十日係金融業例行結息日,向不對外營業,核與上開法條所謂其他休息日相當。是揚子建業公司於五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函向臺灣銀行及中央信託局表示摡括承受債務,依法並未逾期。

(司法行政部55年11月29日(55)台函民字第70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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