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三百十條律令格式-向民法第三人為清償之效力

16 Feb, 2012

民法第310條規定:

向第三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其效力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經債權人承認或受領人於受領後取得其債權者,有清償之效力。

二、受領人係債權之準占有人者,以債務人不知其非債權人者為限,有清償之效力。

三、除前二款情形外,於債權人因而受利益之限度內,有清償之效力。

 

說明:

提款縱如申請人主張係遭第三人冒領,惟申請人並未證明相對人於付款時知悉該提款係遭第三人冒領,故應認為相對人不知其係冒領而如數給付,則依前揭最高法院決議,相對人乃善意的向債權之準占有人清償

 

按「金融機關與客戶間之乙種活期存款契約,具有消費寄託之性質,客戶得隨時請求返還寄託物」、「乙種活期存款戶與金融機關之間為消費寄託關係。第三人持真正存摺並在取款條上盜蓋存款戶真正印章向金融機關提取存款,金融機關不知其係冒領而如數給付時,為善意的向債權之準占有人清償,依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款規定,對存款戶有清償之效力。至第三人持真正存摺而蓋用偽造之印章於取款條上提取存款,則不能認係債權之準占有人。最高法院57年台上字第2965號判例、73年度第1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按相對人辦理存戶取款交易,需憑客戶帳戶存摺、原留印鑑及臨櫃提款密碼始得為之。依臺灣○○○地方法院○○年度偵字第○○號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書(告訴人:○○○,被告:○○○)第4頁載明:「…本案告訴人自陳:伊從沒有將上開帳號○○○號帳戶之存摺密碼告知被告或○○○…,而存款取款憑條內之印文確實係伊之印鑑」,又申請人對於卷附「○○○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憑條」(日期:○○年○○月○○日、支取金額:○○元、帳戶號碼:○○○)之存戶簽章印鑑真偽並不爭議,足資堪信前開取款憑條之印鑑印文為申請人所有。準此,系爭提款縱如申請人主張係遭第三人冒領,惟申請人並未證明相對人於付款時知悉該提款係遭第三人冒領,故應認為相對人不知其係冒領而如數給付,則依前揭最高法院決議,相對人乃善意的向債權之準占有人清償,依民法第310條第2款規定,對申請人仍有清償之效力。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書102年評字第000288號)

 

金融機構與存款戶之網路銀行爭議

 

按「本法稱活期存款,謂存款人憑存摺或依約定方式,隨時提取之存款。」、「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寄託物為代替物時,如約定寄託物之所有權移轉於受寄人,並由受寄人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為消費寄託。自受寄人受領該物時起,準用關於消費借貸之規定。」、「寄託物為金錢時,推定其為消費寄託。」銀行法第7條、民法第589條第1項、第602條第1項、第60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金融機構接受存款者,其與存款戶間之契約應屬消費寄託關係(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06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二)次按「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消滅。」、「向第三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其效力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經債權人承認或受領人於受領後取得其債權者,有清償之效力。二、受領人係債權之準占有人者,以債務人不知其非債權人者為限,有清償之效力。三、除前二款情形外,於債權人因而受利益之限度內,有清償之效力。」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依民法第603條規定,銀行固負有返還同一數額之金錢予存款戶之義務,存款如為第三人憑真正之存摺及印章所冒領,依其情形得認該第三人為債權之準占有人,且銀行不知其非債權人者,依民法第310條第2款規定,銀行得對存款戶主張有清償之效力,存款戶亦不得請求銀行返還同一數額之金錢,銀行亦不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1875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存款戶與銀行約定得使用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辦理轉帳,係以約定之「使用者代號」及「密碼」登入作為辨識方式,即可將所欲轉帳金額自存款帳號轉至所指定之帳戶,此種轉帳方式銀行無法分辨是否為債權人所為,與第三人持真正之存摺及印鑑冒領存款之情形相當,銀行無法由輸入指令者辨別其非債權人,參以前開判決意旨,正確輸入「使用者代號」及「密碼」者,雖非債權人,亦應認為係債權之準占有人,此時銀行所為給付即符合民法第309條、第310條之規定對存款戶生清償之效力。(三)再按雙方間之綜合約定書第三章附加功能約定事項:「肆、網路銀行:…三、名詞定義:…(二)『網路銀行MyBank』(以下稱『MyBank』):(非電子簽章類之網際網路服務業務、訊息傳輸採SSL方式加密)指存戶端利用電腦或各種行動裝置,經由貴行申請之『網銀密碼』及『用戶代號』等非電子簽章類方式,於正確登入『身分證字號』、『網銀密碼』、『用戶代號』後,直接取得貴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及貴行合作夥伴之網路服務。…;九、保管責任:…(七)存戶對於經貴行提供使用於『網路銀行MyBank』、『行動銀行MyMobiBank』之『網銀密碼』、『用戶代號』應負保管之責,不得洩漏予第三人知悉。(八)存戶對貴行所提供之其他識別碼、軟硬體及相關文件等,均應負保管之責。…三十、『網路銀行MyBank』、『行動銀行MyMobiBank』非約定轉帳服務:(一)…存戶得使用『動態密碼驗證』或以貴行指定驗證方式於貴行『網路銀行MyBank』、『行動銀行MyMobiBank』(非電子簽章類)上進行臺幣非約定帳號轉帳、轉繳公共事業費、稅費或其他貴行新增之交易項目,由貴行將交易驗證碼傳送至存戶持有之『認證密碼鎖』或安裝行動銀行應用程式的手機中,並由存戶於『網路銀行MyBank』、『行動銀行MyMobiBank』交易頁面輸入該對應驗證碼、用戶預設的交易認證碼或指定驗證方式後即得完成驗證交易。存戶歸戶轉出之非約定戶(含原幣不同幣別間)轉帳限額為每筆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每日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每月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存戶若臨櫃申請或自行於『行動銀行MyMobiBank』調整『網路銀行MyBank』臺幣『非約定帳戶轉帳』自訂限額者,交易限額將依其約定。自訂限額範圍:『每筆/每日限額可設1萬~50萬;每月限額1萬~100萬』…」、「伍、交易認證碼「MyPassword」暨動態密碼「OTP」約定條款:一、使用方式:(一)交易認證碼「MyPassword」暨動態密碼(OneTimePassword,以下稱「OTP」,又稱「一次性密碼」)服務功能:指存戶透過貴行指定的動態密碼產生器(認證密碼鎖)或綁定的各種行動裝置(指行動裝置搭載開放式作業系統,可進行資料及軟體程式的輸入、存取及擴充等功能,例如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等),由貴行產生一組動態密碼傳送予存戶,並得於貴行公告使用範圍內作為存戶身分驗證、進行交易或設定時的驗證碼(以下稱「動態密碼」)。…(三)存戶透過分行或登入行動銀行MyMobiBank後以人臉辨識驗證或以視訊客服方式辦理完成開通非約定轉帳服務者,得登入行動銀行完成行動裝置綁定與身分認證流程後,透過行動銀行申請交易認證碼。…三、使用限制:…(二)存戶應自行保管使用認證密碼鎖及(或)已註冊行動裝置,如有出借、轉讓或質押者,存戶應自負其責。…六、交易之效力:存戶使用動態密碼與貴行進行之交易、申請服務項目或使用於其他經貴行開辦之各該業務項目者,均視為存戶所親為,貴行無庸另行查證,其效力予書面文件相同。」查卷附相對人提供之申請人網路銀行或網路銀行APP登入資料可知,於110年1月28日下午10點02分33秒、10點05分00秒及10點05分34秒,系爭帳戶於網路銀行APP有登入成功之紀錄亦有相對人於上述時間寄送至申請人留存之電子信箱○○○@gmail.com,此有相對人提供之通知紀錄在卷可稽,堪信為實。是依卷附資料,堪認相對人已於系爭帳戶登入網路銀行或網路APP,不論登入成功或失敗,相對人依約均會發送登入通知至申請人留存於相對人之Email信箱。(五)又按安控基準(按銀行公會109年6月18日第13屆第7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討論通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年7月7日金管銀國字的10901401891號函洽悉之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第2條、第7條第2項第4款規定:「本基準用詞定義如下:…五、行動裝置:係指包含但不限於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等具通訊及連網功能之設備。」、「交易面之介面安全設計:係指客戶發送訊息時,其介面及訊息之通訊傳輸應達到之安全防護措施之設計方法,亦即金融機構於系統開發設計時,應加以考量或應具備之基本原則及項目。…四、使用『兩項以上技術』,其安全設計應具有下列三項之任兩項以上技術:(一)客戶與金融機構所約定之資訊,且無第三人知悉(如密碼、圖形鎖、手勢等)。(二)客戶所持有之設備,金融機構應確認該設備為客戶與金融機構所約定持有之實體設備(如密碼產生器、密碼卡、晶片卡、電腦、行動裝置、憑證載具等)。…」。相對人之非約定轉帳程序,須完成下列步驟:1.客戶須以身分證字號、客戶自行設定之網銀密碼及用戶代號登入網路銀行或網路銀行APP。2.以綁定之裝置輸入6位數字交易驗證碼,方可進行轉帳。相對人亦主張其依申請人以身分證字號、自行設定之網銀密碼及用戶代號登入網路銀行或網路銀行APP及輸入交易認證碼完成驗證,而認係依申請人之交易指示完成裝置綁定及非約定轉張交易兩筆金額200,000元及110,000元,此亦有相對人所提供於110年1月28日下午10點08分及10點11分共發送兩封網銀APP轉帳成功Email通知紀錄在卷可稽。況申請人就「網銀密碼」、「用戶代號」及動態密碼(OTP)亦應負保管之責,是參以上揭最高法院判決之意旨,相對人給付對申請人已生清償之效力,應屬有據。從而,申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310,030元及其利息,尚不足採。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書110年評字第1001號、110年評字第8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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