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三百十四條律令格式-清償地

20 Feb, 2012

民法第314條規定:

清償地,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應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者,於訂約時,其物所在地為之。

二、其他之債,於債權人之住所地為之。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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