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三百十五條律令格式-清償期

21 Feb, 2012

民法第315條規定:

清償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債務人亦得隨時為清償。

 

說明:

抵押權本身無所謂權利存續期限

 

抵押權本身無所謂權利存續期限全文內容:查抵押權係以擔保債務之清償為目的,不能離債權而單屬存在,在主債權未消滅之前,抵押權即繼續存在,故其本身並無所謂權利存續期間。至於債務清償日期,依民法第三百十五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不能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債權人得隨時請求為清償,債務人亦得隨時為清償。故本件當事人雖未約定債務清償日期,亦不影響其抵押權之設定。

(司法行政部(63)台函民字第1915號63年03月04日)

 

抵押權係以擔保債務之清償為目的,不能離債權而單獨存在

 

查抵押權係以擔保債務之清償為目的,不能離債權而單獨存在,在主債權未消滅之前,抵押權即繼續存在,故其本身並無所謂權利存續期限。至於債務清償日期,依民法第三百十五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不能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債務人亦得隨時為清償。故本件當事人雖未約定債務清償日期,亦不影響其抵押權之設定。全文內容:查抵押權係以擔保債務之清償為目的,不能離債權而單屬存在,在主債權未消滅之前,抵押權即繼續存在,故其本身並無所謂權利存續期間。至於債務清償日期,依民法第三百十五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不能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債權人得隨時請求為清償,債務人亦得隨時為清償。故本件當事人雖未約定債務清償日期,亦不影響其抵押權之設定。

(前司法行政部(63)台函民字第01915號6前司法行政部(63)台函民字第01915號63年03月04日3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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