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三百十六條律令格式-期前清償

22 Feb, 2012

民法第316條規定:

定有清償期者,債權人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如無反對之意思表示時,債務人得於期前為清償。

 

說明:

採購「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混合疫苗」廠商遲延交貨,應如何計罰逾期罰款

 

採購「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混合疫苗」廠商遲延交貨,應如何計罰逾期罰款主 旨:貴署函詢有關採購「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混合疫苗」廠商遲延交貨,應如何計罰逾期罰款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說 明:一復貴署八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衛署秘字第八一七九七五三號函。二關於來函所詢各項問題,本部意見如次:(一)按民法第三百十六條規定:「定有清債期者,債權人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如無反對之意思表示時,債務人得於期前為清償。」本案貴署採購疫苗,第一批疫苗八十萬劑原訂八十一年九月三十日前交貨,若貴署無反對之意思表示,廠商提前交貨,似無不可。(二)債務人原則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惟依民法第三百十八條之規定,法院得斟酌債務人之境況,許其於無甚害於債權人利益之相當期限內,分期給付。又,若給付物為可分且債權人自願受領一部清償,於受領範圍內發生清償之效力(史尚寬先生著債法總論第七四三頁參照)。本案給付標的物之性質屬可分給付,而依貴署來函所述,廠商為因應貴署預防接種業務之需,提早將第一批疫苗八十萬劑中之六十萬劑交貨。如貴署已自願受領,當於受領範圍內發生清償之效力。(三)按採購疫苗合約書第十條罰則約定:「乙方若未依交貨驗收日期完成交貨,按每逾一日罰逾期部分價款千之三計算」。本案第一批疫苗八十萬劑,廠商已提前交驗六十萬劑,另二十萬劑則遲延交貨,如貴署就六十萬劑部分已自願受領,依合約規定,自僅得就逾期遲延部分二十萬劑之總價千分之三按日計罰。

(法務部(82)法律字第00944號82年01月14日)

 

債權人提起將來給付之訴,須表明債務人於履行期屆至時為給付之意旨

 

第一則債權人提起將來給付之訴,須表明債務人於履行期屆至時為給付之意旨第二則預備聲明必為與先位聲明不能同時併存之聲明,始有必要第一則全文內容:按提起將來給付之訴,其訴之聲明須表明被告於履行期屆至時為給付之意旨,不得聲明請求於期前給付。原告訴請被告給付約定分期給付之欠款,已到期者僅四期,未到期者有十期,原告雖謂被告有到期不履行之虞,但其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新台幣二十三萬二千四百元」,係全部欠款之金額(包括未到期之十期在內),顯屬不合。第二則全文內容:預備聲明,必須與先位聲明不能同時併存之聲明,始有必要。若預備聲明原為先位聲明之一部分,即非預備聲明。前述事件,被告尚欠原告款項二十三萬二千四百元,依約係分十四期給付,已到期者僅四期,共六萬六千四百元,此部分當包括在二十三萬二千四百元之內,原告預備聲明,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六萬六千四百元」,顯非預備聲明,而前述判決作為預備聲明裁判,亦屬不合。其判決理由,關於先位聲明及預備聲明部分,均認已屆期之四期,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尤顯有誤。

(司法行政部(67)台函民字第11394號67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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