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三百十七條律令格式-清償費用之負擔

23 Feb, 2012

民法第317條規定:

清償債務之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債務人負擔。但因債權人變更住所或其他行為,致增加清償費用者,其增加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說明:

 

瀏覽次數:29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