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三百十八條律令格式-一部或緩期清償

24 Feb, 2012

民法第318條規定:

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但法院得斟酌債務人之境況,許其於無甚害於債權人利益之相當期限內,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

法院許為分期給付者,債務人一期遲延給付時,債權人得請求全部清償。

給付不可分者,法院得比照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許其緩期清償。

 

說明:

更生程序終結後,如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債權人得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之範圍為何

 

民國100年4月19日座談機關:司法院民事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法律問題:更生程序終結後,如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債權人得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之範圍為何?討論意見:甲說:僅限於債務人依更生方案每期所應給付而已到期未給付之金額。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並無準用民法第318條之規定,且更生方案之裁定與民法第318條分期給付之判決性質並不相同,故亦無類推適用之餘地,則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時,債權人得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應只限於債務人依更生方案每期所應給付而已到期未給付之金額。(註:民法第318條第2項規定:「法院許為分期給付者,債務人一期遲延給付時,債權人得請求全部清償。」)乙說:依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債權人可得受償之總金額。法院裁定認可確定之更生方案,性質上亦屬分期給付,故應有民法第318條第2項之適用,則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時,依民法第318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得請求依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債權人可得受償之總金額。丙說:確定債權表中所載之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未經異議或異議經裁定確定者,視為確定,對債務人及全體債權人有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5項定有明文,而依現行更生方案格式中,均有列載債權人於確定之債權表中所載之債權總金額,且本條例第74條僅規定更生方案得為執行名義,並未就聲請執行之債權金額設有限制,則債權人應得請求於更生方案中所載之確定債權表所列債權金額。丁說:依原執行名義所載之債權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並未限制債權人不得以原執行名義聲請執行,則債權人如持原所取得之執行名義聲請執行,自得請求執行名義所載之債權金額及利息、違約金。司法院民事廳消費者債務清理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權人依消債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得執行之債權範圍,應以更生方案所記載已到期而未受清償部分為準,不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96條第2項規定,亦無民法第318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參照98年第1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29號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究專輯第173-174頁)。並參照100年第1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10號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提案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第9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第22號)

(100年第1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第16號發文日期)

 

採購「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混合疫苗」廠商遲延交貨,應如何計罰逾期罰款

 

採購「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混合疫苗」廠商遲延交貨,應如何計罰逾期罰款主旨:貴署函詢有關採購「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混合疫苗」廠商遲延交貨,應如何計罰逾期罰款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說明:一復貴署八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衛署秘字第八一七九七五三號函。二關於來函所詢各項問題,本部意見如次:(一)按民法第三百十六條規定:「定有清債期者,債權人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如無反對之意思表示時,債務人得於期前為清償。」本案貴署採購疫苗,第一批疫苗八十萬劑原訂八十一年九月三十日前交貨,若貴署無反對之意思表示,廠商提前交貨,似無不可。(二)債務人原則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惟依民法第三百十八條之規定,法院得斟酌債務人之境況,許其於無甚害於債權人利益之相當期限內,分期給付。又,若給付物為可分且債權人自願受領一部清償,於受領範圍內發生清償之效力(史尚寬先生著債法總論第七四三頁參照)。本案給付標的物之性質屬可分給付,而依貴署來函所述,廠商為因應貴署預防接種業務之需,提早將第一批疫苗八十萬劑中之六十萬劑交貨。如貴署已自願受領,當於受領範圍內發生清償之效力。(三)按採購疫苗合約書第十條罰則約定:「乙方若未依交貨驗收日期完成交貨,按每逾一日罰逾期部分價款千之三計算」。本案第一批疫苗八十萬劑,廠商已提前交驗六十萬劑,另二十萬劑則遲延交貨,如貴署就六十萬劑部分已自願受領,依合約規定,自僅得就逾期遲延部分二十萬劑之總價千分之三按日計罰。

(法務部(82)法律字第00944號82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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