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律令格式-清償之抵充(法定抵充)

28 Feb, 2012

民法第322條規定:

清償人不為前條之指定者,依左列之規定,定其應抵充之債務:

一、債務已屆清償期者,儘先抵充。

二、債務均已屆清償期或均未屆清償期者,以債務之擔保最少者,儘先抵充;擔保相等者,以債務人因清償而獲益最多者,儘先抵充;獲益相 等者,以先到期之債務,儘先抵充。

三、獲益及清償期均相等者,各按比例,抵充其一部。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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