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律令格式-危險負擔之移轉

06 Mar, 2012

民法第328條規定:

提存後,給付物毀損、滅失之危險,由債權人負擔,債務人亦無須支付利息,或賠償其孳息未收取之損害。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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