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律令格式-禁止抵銷之債(禁止扣押之債)

16 Mar, 2012

民法第338條規定:

禁止扣押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說明:

金融機構得否就債務人已匯入存款帳戶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主張抵銷疑義

 

要旨:金融機構得否就債務人已匯入存款帳戶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主張抵銷疑義主旨:關於金融機再得否就債務人已匯入存款帳戶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主張抵銷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說明:二、按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禁止扣押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其立法理由係:「按禁止扣押之債,即維持債權人生活上所必要者,其債務人如得主張抵銷,則不足以貫徹法定禁止扣押之法意。」查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並無明文規定該福利津貼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惟是可否根據上開條例第一條後段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而適社會救助法第四十四條之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規定,應由法規主管機關釐清該二法之間,有無同一事項屬基本法與補充法之關係後,本於權責自行審酌,本部不便表示意見。三、另有關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已匯入請領者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後,金融機構得否主張以此請領者之存款債權,與該請領者對其逾期借款互相抵銷乙節,貴部來函說明三所述「應認該項金額已為請領者對該金融機構之存款債權,而非前開請領各項現金或補助之請求權,應不在社會救助法第四十四條適用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有關不得抵銷之範圍」之見解,本部敬表同意。臺灣銀行退休人員因無權占用宿舍,經法院判決確定應給付臺灣銀行損害金及訴訟費用,該行擬以其三節慰問金相扣抵,似尚非法所禁止全文內容:一按行政院令頒修正「退休人員照護事項」第一點第二款規定:「各機關於每年春節、端午及中秋三節,儘可能派員或以函電慰問退休人員,並酌贈禮品或禮券。」上開「酌贈禮品或禮券(三節慰問金)」性質似屬民事上之贈與行為,依民法第四百零六條規定:「贈與,因當事人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為無償給與於他方之意思表示,經他方允受而生效力。」因此,機關若決定贈與慰問金,在退休人員未允受前,該贈與契約尚未成立,自不發生扣抵及是否保有請求權等問題;如經該退休人員允受(允受方式不論明示、默示或意思實現均可,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一百六十一條參照),贈與契約即為成立,該退休人員對慰問金始發生給付請求權。又三節慰問金法律並無不得扣押、讓與、供擔保或執行之禁止規定,是以本件臺灣銀行退休人員因無權占用宿舍,經法院判決確定應給付臺灣銀行損害金及訴訟費用,該行擬以其三節慰問金相扣抵,似尚非法所禁止(民第三百三十八條反面解釋參照)。二關於前開慰問金請求權時效期間之適用乙節,因機關酌贈三節慰問金之法律上性質似屬贈與行為,已如前述,則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另依民法第四百零八條規定:「贈與物未交付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本件是否撤銷該慰問金之贈與,宜由機關(即贈與人)自行勘酌之。三如退休人員因地址重編、搬遷致慰問金無法送達,似屬機關內之行政處理事項,宜由各機關本於權責自行衡酌處理之。

(法務部(83)法律字第20433號83年0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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