碩豐法律事務所
Shuo Feng Law Office
關於我們
認識我們
理念目標
專業領域
聯絡我們
服務內容
專業團隊
主持人
顧問
律師說法
法律信箱
碩豐新知
法律詞典
裁判評析
法令註釋
法律評論
企業勞資
車禍事故
家庭遺產
債權債務
國家刑事
房地消費
請問律師…
法令註釋
首頁 > 律師說法 > 法令註釋
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律令格式-混同之效力
22 Mar, 2012
民法第344條規定:
債權與其債務同歸一人時,債之關係消滅。但其債權為他人權利之標的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說明:
瀏覽次數:27
分享此頁 »
法律信箱
碩豐新知
法律詞典
裁判評析
法令註釋
最新說法
夫妻幹嘛還?夫妻間債務要如何處理?
「拋棄繼承」是否於是免得債留子孫的好方式?
少了通知後順序繼承人是否會導致拋棄繼承無效?
沒有聲請印鑑證明,是否發生拋棄繼承之效力?
被繼承人死亡超過三個月是否不得辦理拋棄繼承?
Top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確認登入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
立即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