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律令格式-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免除

15 Apr, 2013

民法第355條規定: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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