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三百六十條律令格式-物之瑕疵擔保效力-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20 Apr, 2013

民法第360條規定: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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