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律令格式-瑕疵擔保之效力(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24 Apr, 2013

民法第364條規定: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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