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律令格式-價金支付拒絕權

28 Apr, 2013

民法第368條規定:

買受人有正當理由,恐第三人主張權利,致失其因買賣契約所得權利之全部或一部者,得拒絕支付價金之全部或一部。但出賣人已提出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出賣人得請求買受人提存價金。

 

說明:


瀏覽次數:32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