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三百七十四條律令格式-送交清償地以外處所之標的物危險之負擔

04 May, 2013

民法第374條規定:

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者,自出賣人交付其標的物於為運送之人或承攬運送人時起,標的物之危險,由買受人負擔。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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