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三百七十五條律令格式-交付前負擔危險之買受人費用返還義務
05 May, 2013
民法第375條規定:
標的物之危險,於交付前已應由買受人負擔者,出賣人於危險移轉後,標的物之交付前,所支出之必要費用,買受人應依關於委任之規定,負償還責任。
前項情形,出賣人所支出之費用,如非必要者,買受人應依關於無因管理之規定,負償還責任。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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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物之危險,於交付前已應由買受人負擔者,出賣人於危險移轉後,標的物之交付前,所支出之必要費用,買受人應依關於委任之規定,負償還責任。
前項情形,出賣人所支出之費用,如非必要者,買受人應依關於無因管理之規定,負償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