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三百七十七條律令格式-以權利為買賣標的之利益與危險之承受負擔

07 May, 2013

民法第377條規定:

以權利為買賣之標的,如出賣人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準用前四條之規定。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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