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律令格式-買賣費用之負擔

08 May, 2013

民法第378條規定:

買賣費用之負擔,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買賣契約之費用,由當事人雙方平均負擔。

二、移轉權利之費用,運送標的物至清償地之費用及交付之費用,由出賣人負擔。

三、受領標的物之費用,登記之費用及送交清償地以外處所之費用,由買受人負擔。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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