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律令格式-原買受人之義務及責任

13 May, 2013

民法第383條規定:

買受人對於買回人,負交付標的物及其附屬物之義務。

買受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不能交付標的物或標的物顯有變更者,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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