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律令格式-視為拒絕承認標的物

16 May, 2013

民法第386條規定:

標的物經試驗而未交付者,買受人於約定期限內,未就標的物為承認之表示,視為拒絕;其無約定期限,而於出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未為承認之表示者亦同。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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