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律令格式-視為承認標的物

17 May, 2013

民法第387條規定:

標的物因試驗已交付於買受人,而買受人不交還其物,或於約定期限或出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不為拒絕之表示者,視為承認。

買受人已支付價金之全部或一部,或就標的物為非試驗所必要之行為者,視為承認。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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