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四百條律令格式-交互計算之意義
30 May, 2013
民法第400條規定:
稱交互計算者,謂當事人約定以其相互間之交易所生之債權債務為定期計算,互相抵銷,而僅支付其差額之契約。
說明:
按抵銷除法定抵銷之外,尚有約定抵銷,此項抵銷契約之成立及其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如民法第四百條以下交互計算之抵銷)外,無須受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所定抵銷要件之限制
按抵銷除法定抵銷之外,尚有約定抵銷,此項抵銷契約之成立及其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如民法第四百條以下交互計算之抵銷)外,無須受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所定抵銷要件之限制,即給付種類縱不相同或主張抵銷之主動債權已屆清償期,而被抵銷之被動債權雖未屆滿清償期,惟債務人就其所負擔之債務有期前清償之權利者,亦得於期前主張抵銷之(參照最高法院五十年臺上字第一八五二號判例)。又抵銷,不僅具有節省勞費之作用,且可發揮高度之擔保功能,即縱他債權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童伊當事人間之抵銷仍生效力,其結果無異為當事人間之債權發生互為擔保效果(參照邱聰智著,民法債編通則,第五二七頁及曾隆興著,修正民法債編總論,第六五0頁)。另有學者認為,就客觀上屬於已確定之兩筆公法上金錢給付,約定互相抵銷,自屬行政契約之適例,並有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以下關於債之抵銷規定的準用(參照吳庚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八版,第四四四頁)。準此,本件臺北市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土地聯合開發契約,並與土地所有權人約定,如有違約或因故解約再辦理徵收時,徵收補償費如有超過捷運工程用地取得當期徵收補償費,超過部分須於發放補償費時扣抵之約定,依上開說明,得準用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以下關於清償之抵銷規定,故當事人間之債權得互相抵消(另參照本部八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法八十二律字第二三一0四號函),合先敘明。
(法務部93年11月2日法律字第09300385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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