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四百三十三條律令格式-對於民法第三人行為之責任

06 Jul, 2013

民法第433條規定:

因承租人之同居人或因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之第三人應負責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承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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