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律令格式-轉租之效力(一)
16 Jul, 2013
民法第443條規定:
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說明:
公地承租人僅將公地供人鑿井取水飲食並無條件供承租人耕地灌溉之用
公地承租人僅將公地供人鑿井取水飲食並無條件供承租人耕地灌溉之用,難謂已將公地轉租全文內容:查本件據函載,公地承租人因康○○住於山頂飲水困難,將其承租公地供康某鑿井取水飲用,康某並將其所鑿之井,無條件供公地承租人作為其所有耕地農作物灌溉之用,上開情形公地承租人既未將其承租公地交由康某使用收益,似難遽認已構成轉租。
(司法行政部59年03月10日台函民決字第1718號)
瀏覽次數: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