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四百四十五條律令格式-不動產出租人之留置權

18 Jul, 2013

民法第445條規定:

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但禁止扣押之物,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僅於已得請求之損害賠償及本期與以前未交之租金之限度內,得就留置物取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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