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四百五十六條律令格式-消滅時效期間及其起算點

29 Jul, 2013

民法第456條規定:

出租人就租賃物所受損害對於承租人之賠償請求權,承租人之償還費用請求權及工作物取回權,均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前項期間,於出租人,自受租賃物返還時起算。於承租人,自租賃關係終止時起算。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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