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四百六十一條之一律令格式-承租人對耕作地之特別改良
07 Aug, 2013
民法第461-1條規定:
耕作地承租人於保持耕作地之原有性質及效能外,得為增加耕作地生產力或耕作便利之改良。但應將改良事項及費用數額,以書面通知出租人。
前項費用,承租人返還耕作地時,得請求出租人返還。但以其未失效能部分之價額為限。
說明:
排除電子簽章法有關「書面」、「文書」或「簽章或蓋章」適用之法規及項目
應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之項文書、書面或簽名或蓋章之項目如下:一、法人章程之訂定及法人登記文書。二、社團法人表決權之行使及決議事項有關文書。三、公證書、公認證書。四、不動產物權之設定、移轉、負擔及證明文書。五、與親屬法有關事項之文書。六、遺囑及遺囑之附件、有關繼承性質之文書。七、民法第四百二十六條之二、第四百六十一條之一。
(法務部91年03月21日法律字第09107001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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