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作地之承租人依清單所受領之附屬物,應於租賃關係終止時,返還於出租人;如不能返還者,應賠償其依清單所定之價值。但因使用所生之通常折耗,應扣除之。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