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四百六十四條律令格式-使用借貸之定義

11 Aug, 2013

民法第464條規定: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說明:

關於權利義務明確、對等問題

 

關於權利義務明確、對等問題:(一)查關於莫拉克風災受災戶居住永久屋之權利,主要似源於渠等所簽訂之三方契約。參諸「莫拉克颱風災後民間興建住宅贈與契約書參考範本」有關規定,永久屋房屋係由民間團體興建,土地係由中華民國或縣、市政府提供使用,又契約第3點約定:「住宅坐落土地僅提供丙方及其繼承人作為住宅基地使用」,是以,提供土地之法律關係似屬民法第464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之使用借貸,該土地使用權依其文義似僅限於申請者及「其」繼承人兩代。…對於獲配農林用地者,亦可採與之簽訂契約之方式,明訂契約當事人之範圍(限受災戶本人或至第○代繼承人)、其無償使用之法律關係、權利義務規範(例如不得返回原地進行農林)及違反約定之效果(例如,其申請使用之土地應予收回)等,以符公平原則。

(法務部101年06月01日法律字第101005550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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