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四百六十八條律令格式-借用人之保管義務

15 Aug, 2013

民法第468條規定:

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

借用人違反前項義務,致借用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負責任。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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