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四百六十九條律令格式-通常保管費之負擔及工作物之取回

16 Aug, 2013

民法第469條規定:

借用物之通常保管費用,由借用人負擔。借用物為動物者,其飼養費亦同。借用人就借用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準用第四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

借用人就借用物所增加之工作物,得取回之。但應回復借用物之原狀。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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