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四百八十七條律令格式-受領勞務遲延

04 Sep, 2013

民法第487條規定: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說明:

勞動基準法之立法目的,乃為規範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

 

勞動基準法之立法目的,乃為規範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以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進而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是雇主與勞工所訂之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之最低標準,此參照同法第1條規定意旨自明。又工資為勞工賴以維生之主要經濟來源,為確保勞工基本生活所必需,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即明定工資應全額給付勞工,雇主有遵守之義務。惟查,依109年2月24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以下稱疾管署)網站公開資訊所載:「本國籍人士於2月25日、26日自韓國入境者,須落實14天自主健康管理,另自27日零時起入境之本國籍人士則實施14天居家檢疫。」;且依訴願人提供之錄音所製作之逐字稿,疾管署人員稱有宣導返台14天內暫勿前往醫療工作,但未強制性,以各單位評估為主等語。是劉君原無須實施14天自主健康管理及居家檢疫,亦即係訴願人自行要求劉君不要出勤工作,應屬訴願人受領勞務遲延,依民法第487條規定,訴願人仍須給付劉君工資。據此,訴願人扣發劉君1日工資,其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之事實,應可認定。又雇主給付勞工工資非僅親自領取一途,亦可郵寄匯票或將工資提存於法院之方式;況訴願人先前以轉帳方式給付劉君工資,是訴願人所訴,尚不足採。

(勞動部訴願決定書勞動法訴字第1090021565號)

 

工資為勞工賴以維生之主要經濟來源,為確保勞工基本生活所必需

 

勞動基準法之立法目的,乃為規範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以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進而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是雇主與勞工所訂之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之最低標準,此參照同法第1條規定意旨自明。又工資為勞工賴以維生之主要經濟來源,為確保勞工基本生活所必需,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即明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雇主有遵守之義務。

…,鄭君為訴願人僱用之月薪制勞工,訴願人因鄭君110年5月12日出現發燒症狀有所疑慮,故要求鄭君110年5月13日至25日不用出勤工作,至訴願人110年5月25日終止鄭君勞動契約後,訴願人改按時薪160元計算鄭君110年5月10日及11日實際出勤時數16小時之工資,並未包括110年5月12日至25日之工資。據此,訴願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之事實,應可認定。雖訴願人為如陳述意見及訴願意旨之主張。惟查,訴願人基於防疫及營業之考量,在鄭君於110年5月13日至25日未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等防疫措施之期間,即片面要求鄭君在提出快篩陰性證明前勿出勤工作,是鄭君係為配合訴願人而未前往工作,應屬訴願人受領勞務遲延,依民法第487條規定,訴願人仍須照給鄭君工資,訴願人單方認定無須給付鄭君被要求不出勤提供勞務期間之工資,主觀上仍有可歸責性,尚難據以免責。則原處分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及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處訴願人法定罰鍰最低額2萬元,並公布訴願人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請立即改善,於法自屬有據。

(勞動部訴願決定書勞動法訴字第11000195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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