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四百九十五條律令格式-瑕疵擔保之效力(損害賠償)

13 Sep, 2013

民法第495條規定: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情形,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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