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九十三條至第四百九十五條所規定定作人之權利,如其瑕疵自工作交付後經過一年始發見者,不得主張。
工作依其性質無須交付者,前項一年之期間,自工作完成時起算。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