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四百九十八條律令格式-一般瑕疵發見期間(瑕疵擔保期間)

16 Sep, 2013

民法第498條規定:

第四百九十三條至第四百九十五條所規定定作人之權利,如其瑕疵自工作交付後經過一年始發見者,不得主張。

工作依其性質無須交付者,前項一年之期間,自工作完成時起算。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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