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五百零九條律令格式-可歸責於定作人之履行不能

28 Sep, 2013

民法第509條規定:

於定作人受領工作前,因其所供給材料之瑕疵或其指示不適當,致工作毀損、滅失或不能完成者,承攬人如及時將材料之瑕疵或指示不適當之情事通知定作人時,得請求其已服勞務之報酬及墊款之償還,定作人有過失者,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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