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五百十四條律令格式-權利行使之期間

03 Oct, 2013

民法第514條規定:

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承攬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因其原因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說明:

承攬工作物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物發生瑕疵

 

按「承攬工作物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物發生瑕疵,定作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其行使期間,民法債編各論基於承攬之性質及法律安定性,於第514條第1項既已定有短期時效,自應優先適用。」

(最高法院96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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