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五百十四條之八律令格式-旅遊時間浪費之求償
11 Oct, 2013
民法第514-8條規定:
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未依約定之旅程進行者,旅客就其時間之浪費,得按日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其每日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旅遊營業人所收旅遊費用總額每日平均之數額。
說明:
所稱「未依約定之旅程進行者」
第五百十四條之八規定:「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未依約定之旅程進行者,…」中所稱「未依約定之旅程進行者」,除指出發後未依約定之旅程進行之情形外,尚包括未能按時出發之虛度時間在內(本部民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第一○一○次至第一○七七次會議討論草案第八十三頁參照)。
(法務部89年06月07日(89)法律字第0188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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