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五百十四條之十一律令格式-旅遊營業人協助旅客處理購物瑕疵
14 Oct, 2013
民法第514-11條規定:
旅遊營業人安排旅客在特定場所購物,其所購物品有瑕疵者,旅客得於受領所購物品後一個月內,請求旅遊營業人協助其處理。
說明:
民法第五百十四條之十一對於一個月之請求權時效
「民法第五百十四條之十一對於一個月之請求權時效」一事,民法第五百十四條之十一所規定旅客購買瑕疵物品時旅遊營業人協助處理請求權,其性質似屬於「作為請求權」,而關於請求權起算始點,則可參照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行為時起算」之規定,再依個案加以判斷。
(行政院消費保護委員會 93年1月29日消保法字第093000016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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