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五百十九條律令格式-出版人之發行義務

21 Oct, 2013

民法第519條規定:

 

出版人對於著作,不得增減或變更。

出版人應以適當之格式重製著作。並應為必要之廣告及用通常之方法推銷出版物。

出版物之賣價,由出版人定之。但不得過高,致礙出版物之銷行。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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