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五百二十四條律令格式-給付報酬之時期及銷行證明之提出

25 Oct, 2013

民法第524條規定:

著作全部出版者,於其全部重製完畢時,分部出版者,於其各部分重製完畢時應給付報酬。

報酬之全部或一部,依銷行之多寡而定者,出版人應依習慣計算,支付報酬,並應提出銷行之證明。

 

說明:

按出版人與著作間所訂依銷行之多寡而定報酬額之契約

 

按出版人與著作人間所訂依銷行之多寡而定報酬額之契約,屬債權契約性質(參照民法第五一五條、第五二四條第二項),故其效力僅存在於訂約兩造之間,依淪陷區工商企業總機構在臺灣原設分支機構管理辦理第四、第五兩條之規定,此等分支機構應一律改為獨立機構,其資產、業務及工作人員應與原總機構脫離關係,是則原總機構與他人所訂債權契約,似應認為與此等已改組之分支機構無涉,依來函所述情形,該臺灣分公司既已遵命變更為總公司,似無再依原總公司與著作人間所訂出版契約支付版稅之理由。至其印刷與發行有無侵害著作權之處,則屬另一問題,應分別依具體事實認定之。

(前司法行政部42年00月00日台公參字第28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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