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五百五十九條律令格式-代辦商報告義務

28 Nov, 2013

民法第559條規定:

代辦商,就其代辦之事務,應隨時報告其處所或區域之商業狀況於其商號,並應將其所為之交易,即時報告之。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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